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被告:雷某某,男,1966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