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被告:雷某某,男,1966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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