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黄承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现联系不上。 被告:黄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毕建海与被告黄承存、黄守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毕建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2,516.95元,诉讼费1,383元,合计13899.95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13899.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贷款联保组成员之一,2019年3月21日原告等替黄承存偿还了银行贷款本息。后被告与原告等人约定用五年还清所欠款项,但被告第一年就违约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诉讼后,原告又以吴秀巧与黄承存系夫妻关系、且现在孙吴县城区居住、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追加被告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现住址有误,致使本院找不到被告,其它方式也联系不上。其拟申请追加为被告的吴秀巧已与黄承存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与黄承存不是夫妻关系。原告申请追加吴秀巧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且吴秀巧不同意为黄守龙、黄承存代收诉讼法律文书。故本案原告提 起的诉讼应属被告身份(含具体地址)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毕建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于裁定生效后退回毕建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