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春凤,女,****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被告:陈惠芹,女,****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春凤与被告陈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春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曹春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