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杨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2-7584号裁决,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显示,衢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何杨红的188××××1941手机号码短信送达仲裁应裁通知、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资料、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与书面审理通知、裁决书等相关仲裁文书。另查明,何杨红的188××××1941的手机号码因未缴费于2021年2月16日进入销户状态,至今仍为空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本案中,衢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仅按照被执行人在借款时所提供的电子联系方式,在未确认被执行人能否收悉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其平台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短信告知被执行人受理仲裁等相关仲裁事项、送达仲裁文书,显然不能充分保障被执行人何杨红享有的选择仲裁员、提出回避、举证、答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基本程序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2-7584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