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L38650335D。

法定代表人:高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骁骏、程文闪,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保俶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44418K。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毕,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福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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