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绍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被告:栾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以已偿还贷款本息且结清相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285元,由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昌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