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绍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被告:栾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以已偿还贷款本息且结清相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285元,由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昌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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