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弋阳县,现住址怀仁市。 原审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住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周某与原审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晋0624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怀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晋0624民监1号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院向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发函协助调查本案原被告是否登记结婚,弋阳县民政局查询结果:“江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未发出周某有婚姻信息记录,持证人周某,2018年10月30日登记,江弋结字第181000579号结婚证不是其颁发。”由此可以确定本案原被告所持有的结婚证系假结婚证,本案主要证据伪造,本调解书确有错误。2019年9月25日原审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晋0624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按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审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秀清 审判员 兰桂萍 审判员 王举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