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长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于立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宋长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段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宋长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宋长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书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