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增赤列,男,****年**月**日出生于**藏自治区芒康县,藏族,文盲,务农,住址芒康县,身份号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增赤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肖菊、检察员永青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增赤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9日22时左右,被告人丁增赤列以盗窃摩托车为目的,在芒康县城818宾馆,菜市场、维色寺附近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3时左右行至维色寺广场旁边看见茶马古道宾馆门口停放了五辆摩托车,遂坐上其中一辆黑色"新感觉"牌的摩托车用双脚将该摩托车滑行至维色寺附近厕所旁边,便用一根铁丝插到摩托车钥匙孔发动未果的情况下,又将摩托车车头下方电线扯断,随后连接电路线发动摩托车引擎将该摩托车盗骑走之后,一直停放在了被告人丁增赤列藏房一楼牛棚里。2018年1月12日芒康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在丁增赤列家里进行搜查时,从其藏房一楼牛棚处搜出被盗的摩托车。经芒康县物价检查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是4900元,被盗摩托车头盔价格为50元,被盗摩托车及头盔价值共计人民币4950元。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丁增赤列在其父亲巴某的陪同下向芒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4月2日芒康县公安局将被盗摩托车及头盔返还给被害人扎西次仁。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增赤列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用铁丝撬插他人摩托车钥匙,扯断摩托车车头下方电线,连接电路线发动摩托车引擎的行为,将他人停放在宾馆门口的摩托车秘密盗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增赤列犯罪后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丁增赤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增赤列以盗窃摩托车为目的,于2018年1月9日22时左右在芒康县城818宾馆、菜市场、维色寺附近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3时左右行至维色寺广场旁边看见茶马古道宾馆门口停放了五辆摩托车,便坐上其中一辆黑色"新感觉"牌的摩托车,用双脚滑行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移至维色寺附近厕所旁边。然后用一根铁丝插到摩托车钥匙孔发动未果的情况下,将摩托车车头下方电线扯断后连接电路线发动摩托车引擎将该摩托车盗骑走,之后一直停放在被告人丁增赤列家藏房一楼牛棚里。2018年1月12日芒康县公安局侦查民警在被告人丁增赤列家里进行搜查时,从其藏房一楼牛棚处搜出被盗的摩托车。经芒康县物价检查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是4900元,被盗摩托车头盔价格为50元,被盗摩托车及头盔价值共计人民币4950元。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丁增赤列在其父亲巴某的陪同下向芒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4月2日芒康县公安局将被盗摩托车及头盔返还给被害人扎西次仁。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及庭前证据交换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被盗黑色"新感觉"牌摩托车图片,经被告人丁增赤列辨认确系被告人丁增赤列所盗摩托车。(已返还)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2018年1月10日10时52分,芒康县刑警大队接到报案:扎西次仁停放在芒康县城茶马古道宾馆门口黑色摩托车被盗,并由芒康县公安局刑警队当天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丁增赤列的基本信息及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丁增赤列在2018年1月13日被芒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事实。
4.查获经过,证实2018年1月12日芒康县洛尼乡当佐村松江组丁增赤列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侦查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丁增赤列家搜查时搜到被盗的黑色"新感觉"牌摩托车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多贡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9日18时左右受害人扎西次仁的黑色"新感觉"牌摩托车停放在芒康县茶马古道宾馆门口的事实。
2.证人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0日晚上听到楼下有摩托车响声的事实。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扎西次仁陈述,证实2018年1月10日10时左右黑色"新感觉"牌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H6105486)被盗的事实。
五、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被告人辨认盗窃现场情况的事实。
六、鉴定意见
芒康县物价检查所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受害人扎西次仁黑色"新感觉"牌被盗摩托车及头盔价格估价为4950元的事实。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案发当天晚上被告人丁增赤列在茶马古道宾馆门口偷盗黑色"新感觉"牌摩托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增赤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走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被盗摩托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丁增赤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增赤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