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织金县七哥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安居路12栋9号门面,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HKYR15B。 经营者:肖荣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邹佳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织金县七哥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邹佳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开庭审理,织金县七哥汽车租赁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织金县七哥汽车租赁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七哥汽车租赁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云 审判员  邱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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