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人:郑巧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人:包文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人沈俏和申请人郑巧莉、包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4月27日经武义县俞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郑巧莉、包文仙归还申请人沈俏借款20000元,款分十期履行,即:从2021年5月开始,在每月27日前归还2000元,直至最后一期2022年2月27日全部还清。若申请人郑巧莉、包文仙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沈俏可就申请人郑巧莉、包文仙未归还的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沈俏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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