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郗江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郗江超与被告李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江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郗江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在被告承包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1号楼1单元802室内装修工程从事木工活(石膏板吊顶)。工程结束后,清算工资时被告各种理由推拖。2020年12月11日找到被告,向原告打欠条一张,欠原告工费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2021年1月10日还清。到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小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郗江超与被告李小勇在邯郸市建材市场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原告是木工,被告从事室内装修。经人介绍原告跟随被告在邯郸市丛台区1号楼1单元802室进行内装修,原告从事石膏吊顶。当时双方约定吊顶完工后原告给被告4400元工钱。原告共计干了14天,完工后,被告没有给原告结账。到2020年12月11日原告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并承诺2021年1月10还清。“欠木工费郗江超4400元(肆千肆佰圆整),欠款人,李小勇,2020年12月11日,2021年1月10日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小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郗江超工资款44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小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焦丽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