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永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晓光与被申请人黄永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徐晓光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豫1481民初364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黄永田名下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面积84.12平方米)和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鸿运散居片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及担保人徐鹏飞、王莉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天润城一期17幢9-西单元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238号】和担保人徐珍、余帅峰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尚品国际1幢一单元16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4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晓光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晓光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黄永田名下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面积84.12平方米)和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鸿运散居片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徐鹏飞、王莉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天润城一期17幢9-西单元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238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徐珍、余帅峰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尚品国际1幢一单元16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40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辛 贺 审判员 程亚光 审判员 黄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