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李静弟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静因与被申请人晁明军、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豫11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静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请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军强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蔡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