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北路72路铭鼎国际**。 被告卢达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祁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王变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祁县村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告卢达江、王变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经与原告联系,其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退还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