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拉毛才旦,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现住甘肃省碌曲县。
被告:卓玛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现住甘肃省碌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拉毛才旦诉被告卓玛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拉毛才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毛才旦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毛才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拉毛才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