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道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王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龚道训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龚道训称,王耀文于2020年6月15日帮龚道训销售一车煤给岩龙石灰厂,后来货款被岩龙石灰厂抵扣,王耀文承诺负责追回此账并向龚道训出具欠条。龚道训提供了欠条及称重单1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耀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龚道训23500元。 申请费129元,由被申请人王耀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跃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汪晨 书记员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