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
被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旋,女,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女马某某1、次女马某某2、三女马某某3、儿子马某某4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8万元;3.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四月四日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于2010年5月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先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马某某1生于****年**月**日,次女马某某2生于****年**月**日,三女马某某3生于****年**月**日,儿子马某某4生于****年**月**日,四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其父母共同抚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自结婚至2014年年底感情尚可。生下儿子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3月,原被告外出北京打工。被告在一家餐厅给原告找了一份工作,因环境恶劣,加之原告害怕未上班。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到内蒙额济纳旗父亲处打工三个月,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2017年6月,被告因病住院,原告回家后伺候十几天。同年7月,原告带着三女儿回到娘家。同年8月,被告以外出打工孩子无人照看为由将三个孩子带到原告娘家外出。自此,被告再未与原告联系,其从未给原告及四个孩子给过生活费。原告打工收入不够五人花销,五人花销大部分由其娘家承担。2021年2月,原告确诊为非霍奇金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现花销医疗费5万多元。原告还需每十八天化疗一次,每次费用1.6万元,原告及其娘家实在无法承受高额医疗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现因其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及四个孩子置之不理;现原告患病化疗,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被告对原告及四个孩子漠不关心,致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状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二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五个子女,双方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婚后双方一起经营家庭,马某某考虑杨某某远嫁思亲,特在杨某某家附近购置院落一处,一家人在此生活,直至2019年底马某某因四个孩子需要抚养,家庭支出巨大,便外出打工,走时给杨某某留有一万元的存款,用于家庭开支,完全尽到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二、双方结婚十三余年,并育有三女一子,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来之不易的婚姻。双方共同生活13年,并共同抚养儿女,夫妻感情深厚。杨某某坚持离婚,马某某不明白是为什么,如果说在婚姻中马某某存在不足之处,夜需要双方多加沟通后,马某某愿意日后注意。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该相互谅解,加之杨某某疾病缠身,如果离婚,杨某某不能照顾及孩子。故马某某不同意离婚。综上,杨某某所提离婚请求,既无事实根据有无法律依据,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使孩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长大,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病历一组及医疗费票据5张,证明杨某某患病及花费医疗费的事实。上述证据,经马某某质证,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杨某某患病其不知情。
马某某提交了结婚证一份及户口簿一本,证明其系合法婚姻关系及四个孩子的身份信息。经质证,杨某某无异议。
本院查明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杨某某与马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四月四日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成婚。于2010年5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先后生育有四个孩子,长女马某某1生于****年**月**日,次女马某某2生于****年**月**日,三女马某某3生于****年**月**日,儿子马某某4生于****年**月**日,四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为了生计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因琐事曾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夏天双方带四个孩子全家到青铜峡市邵岗镇同乐村居住生活,将孩子转学到此地上学。同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2月,杨某某被确诊为非霍奇金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风风雨雨共同走过十余载,生育有四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为家庭生计双方共同外出打工,艰辛拼搏。期间亦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其夫妻感情,究其主要原因是双方遇事缺乏交流、沟通,致使矛盾未能得到及时化解。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应慎重对待原告所称的离婚事实与理由,应善尽义务,付诸于行动去改善其夫妻感情,妥善化解矛盾。原告现患有疾病,四个孩子尚年幼,更应审慎考虑,珍惜其夫妻感情及来之不易的家庭。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冰释前嫌,尽快修复其夫妻关系,善尽家庭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杨某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