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伦达国际商贸城D幢一层082、08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56213056D。
法定代表人:华振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吴富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姜积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姜积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鲁0481民初36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姜积鑫90000元的银行存款、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华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姜积鑫90000元的银行存款、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滕州市华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