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董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阜新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通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亮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8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亮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