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王博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史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尚永涛与被告王博超、史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永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博超、史美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货款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购买我价值8000元的网格布未付款,2019年2月4日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据,认可欠我货款80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给付3000元货款,尚欠5000元未给付。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博超、史美丽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款,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网格布,欠原告80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史美丽以被告王博超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原告网格布款8000元的欠条。2020年1月23日被告王博超微信转账给付原告3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网格布,双方系买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史美丽以被告王博超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系被告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二人共同给付。被告欠原告8000元网格布款,给原告出具欠条,给付3000元,欠原告5000元未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博超、史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尚永涛货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王博超、史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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