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百庄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益寿路3号院龙宾花园小区1幢底商2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615121。
法定代表人叶海,总经理。
被告:高奇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百庄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庄物业)与被告高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百庄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百庄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百庄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