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2号1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CEMXU。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合道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恩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恩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恩惠亲属在本案立案后已将涉案款项偿还给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愉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晓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