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冶有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衡成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冶有杰与被执行人衡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926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衡成俊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冶有杰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执行人冶有杰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衡成俊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2021年4月27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衡成俊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的存款,未控制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号江淮牌、×××长安牌汽车两辆,本案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2021年4月28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成俊在本市的不动产、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5月26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进行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冶有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衡成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39260元申请人执行人冶有杰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成俊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0月1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冶有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乔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