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董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