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对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博精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粤03民初436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页第一行“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由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骆 丽 莉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钰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