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谢方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子琦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北区L-15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谢方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喜、乌鲁木齐市子琦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方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新疆嘉豪金龍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