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59号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恒,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职员。
被执行人:范茂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谢万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茂勇、谢万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茂勇、谢万蕉应偿还借款62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为330173.59元,本息合共392573.5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范茂勇、谢万蕉户籍所在地佛冈县××镇龙冈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谢万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05_156_1的存款2832.94元;于2021年3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范茂勇在广发银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6600.67元。上述款项用于扣除本案执行费5789元以及(2020)粤182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范茂勇、谢万蕉须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94元、(2021)粤1821执1084号案执行费50元。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