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琼,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程方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原审被告:蒋莉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伊宁市。
原审被告: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东环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程方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云清与被上诉人李梅,原审被告程方金、蒋莉君、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未收到一审判决,致使其丧失了上诉的权利,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经查,本院于一审卷宗中未见巩留县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手续。原审法院上诉情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云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4元予以退还。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庆平
审判员 张建立
审判员 冯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