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桂香。
被告:凌小前。
审理经过 原告杨桂香诉被告凌小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原告杨桂香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桂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杨桂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费良德
人民陪审员 李彭伟
人民陪审员 张孝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彭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