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缪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张学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申请人:赵淑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缪明与被申请人张学志、赵淑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缪明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学志、赵淑昌的财产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学志、赵淑昌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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