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远长,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部刑诉[2021]Z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伍旭坤、检察官助理曾小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陈远长明知他人可能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用其本人身份开户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分别出售给两名陌生男子使用,共获利1800元。经查询银行流水,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自2020年9月10日至11月12日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520余万元,其中,涉嫌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5.5万元。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陈远长在其住所地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远长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陈远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远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长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远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远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