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06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曾倩男,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一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被告段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5000元、逾期利息1117.87元、违约金3255.3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586.2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后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9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4926.53元、逾期利息1117.87元、违约金3255.3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586.2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后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合同》、分期专用刷卡单、进账单、中银卡交易流水查询、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等,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核,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直接相关,符合证据采信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被告填写《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并手抄“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领用合约即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简称领用合约)约定,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9.9%)等内容。
201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信用卡分期合同,约定分期贷款15万元;分期贷款期限为60个月;分期贷手续费费率使用贷款金额的15.5%,共23250元,按月等额支付387.5元;逾期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算及收取标准按领用合约规定执行;本金月均等额归还,每月还款本金和手续费为2887.5元;被告出现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宣布所有欠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因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原告发放透支款后,被告于2020年6月7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1月7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35000元、逾期利息1117.87元、违约金3255.3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586.23元。2021年4月28日,原告从被告账户中扣款73.47元用于抵扣本金。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申办、领用原告信用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持卡人,被告应按约偿还所欠透支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经核算,截至2021年1月7日,被告欠付逾期利息1117.87元、违约金3255.33元,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继续按领用合约计算,但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的上限。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段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4926.5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586.23元,逾期利息1117.87元、违约金3255.33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案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的上限);
二、被告段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律师费39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9元,合计3128元,由被告段一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