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成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个体经营者,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本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个体经营者,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县马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马坡乡马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230139076564。 负责人:张荣霞,系该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县马坡乡阳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中县马坡乡阳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123C94085355R。 法定代表人:孙小梅,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万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成伟、周文元因与被上诉人榆中县马坡乡人民政府、魏本骥、榆中县马坡乡阳屲村村民委员会、孙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成伟预交的上诉费4909元,上诉人周文元预交的上诉费4909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邵云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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