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黔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肖某明。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黔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黔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被申请人黔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价值32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黔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328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