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该社职工。 被告:张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王永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张红亮、王永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用社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信用社提供的二被告的住所地不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信用社又不同意公告,以便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续红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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