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杜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亭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赵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敏、杜春兰、张亭亭与被执行人赵银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城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银龙赔偿申请执行人徐敏、杜春兰、张亭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12952.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4月12日二次线上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于2021年2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赵银龙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4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银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恢27号执行案件中对赵银龙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赵银龙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银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赵银龙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