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榆港社区。 被执行人:万宁集富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 法定代表人:裴青静,理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玉玲与被执行人万宁集富渔业专业合作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琼7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林玉玲人民币194.8万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渔船、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还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营业、债务等情况。被执行人报告其名下有一艘“琼万渔XXX”轮,本院查明该轮已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和被本院(2020)琼72执51号案件先后查封,本案已做轮候查封处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该船舶在本案中属轮候查封,同意不予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宁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内的195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194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春妮 审 判 员 陈运洪 审 判 员 王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志飞 书 记 员 王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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