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高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法定代表人:刘平。
被执行人东莞市盛太钟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XXX。
法定代表人:杨京朋。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民初17521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月6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6961.69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8816元、保全费3027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动产: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盛太钟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案号为(2019)粤1973执11705号),该案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已申报债权。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限制。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耀明
审判员 汤文锋
审判员 钟泽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满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