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远征,男,1963年11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文学,男,1972年12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沈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第三人:沈长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远征与被告周文学,第三人沈国华、沈长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刘远征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远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远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刘远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