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郊火石泉(哈密第二电厂)。
法定代表人:邓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女,该公司法务管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