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何某1,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2,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何某1依据(2019)渝0243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三、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小额存款),本院已经将其中的微信存款282.09元、银行存款680.05元划拨至本院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在外务工,暂未支付),未发现其他存款。
四、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实现债权962.14元,未执行到标的为剩余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本院已经执行的案款外,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9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