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甲2号院1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崔楠。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1与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开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1的法定代理人曹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剩余培训费用5188.6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北京昌平绿创小区)。缴纳课程培训费用11 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通知停止上课。由于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附件,剩余金额5188.67元应依法全部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全部金额,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请所诉。

被告辩称

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6日,曹某1向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交纳辅导费11 100元。2020年8月21日,曹某1(甲方)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优胜教育产品及服务-【2R-线上 】1对1常规课程等,课程金额11 100元。2020年10月23日,胜文教育咨询公司停止授课。庭审中,曹某1陈述,胜文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给予其剩余课时统计表,显示其剩余课时数为28课时。

上述事实,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收据、支付宝汇款存单、剩余课时统计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曹某1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授课义务,其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曹某1有权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曹某1提交的剩余课时统计表注明剩余课时数为28课时,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未到庭举证已履行情况,故曹某1要求返还剩余培训费用5188.6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某1剩余培训费518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由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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