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2021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张凤飞,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23号 指 控 事 实 2021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的白色小型轿车,从柳林县城石家沟出发准备找个休息的地方,途经柳林县贺家沟南路时被柳林县某大队事故二中队民警查获,事故二中队民警电话通知辖区城区一中队民警来现场将被告人邢某带至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邢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邢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3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邢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邢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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