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娟,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县人民医院护士,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成,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上丰,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田峡利,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娟诉与被告田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娟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原告张丽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