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宜丰县强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强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