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鑫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夏新忠,男,汉族,无业,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李玉祥,男,汉族,无业,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鑫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新忠、李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鑫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恢165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