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57709.16元,现已经给付180000元,剩余的双方协商私下处理,申请人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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