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系该公司法案执行经理。
被执行人:赵焕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焕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依据庆阳仲裁委员会(2020)庆仲案字第1924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焕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311.11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23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担仲裁费195元及案件执行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庆仲案字第192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