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商某,公民身份号码×××,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某以被告商某犯侵占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自诉人马某撤回对被告商某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 玲

审判员 孟宪洋

审判员 韩泽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心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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